陈绍华:广告人,大多可判 强奸罪
文:ad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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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近日,新浪首页推出著名广告人叶茂中文字,阅后方知中华英才网的广告是这斯的“大作”。(这斯有诸多类似广告作品,可能是本篇广告自觉更为得意而拿来大肆炫耀,故拿它来说事儿更有典型意义)终于找到债主!
世界杯期间,这大概是最令人反胃的广告之一,就象在吃美味大餐时突然飞到嘴里一只苍蝇,每当听到:又又又又又又又……时,我就想吐,行行好吧!饶了偶吧———!于是,立刻转台!


可怜的客户,花了大把广告费却遭劫了自己的形象。
可怜的中国人,看不到好广告,以为这就是好创意。
大家回想一下,麦当劳的《摇篮篇》,人性和幽默完美结合,商业和艺术的高度融合的经典,把促销藏于爱里,多么睿智!多么美妙的境界!令人拍案叫绝,百看不腻。此乃真正大创意、大手笔也!好创意会触及心灵,触及心灵的记忆永不磨灭。而广告主在施以对人的关爱之时,却在悄悄地收获着巨额的商业利益以及那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的积累。
反观中国的广告,就象给人灌辣椒水,不管你愿不愿意,不由分说,强行进入你的器官,这种视觉听觉的暴力,堪比被强奸,胜于被性虐。
广告是一门综合学问,顾此失彼是大忌,但大多数客户不懂这个道理,而真正的广告人应该懂,因为你必须是专家。
我一直认为,中国广告缺乏准入制度,广告界鱼龙混杂,善恶不分,丑态百出,伤风败俗。误导审美,误导消费,甚至常常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帮凶。应该好好的整顿整顿了。

特别声明:此文所涉及内容不完全是针对叶大师极其广告公司,故请叶大师海涵,若叶大师愿意不耻下问,鄙人愿和大师就此专题进行商榷。

(陈绍华,资深设计师,2008奥运申办标志设计者)